剛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就注銷了 工資該找誰要?
與公司正在進行勞動仲裁,卻發(fā)現(xiàn)公司已經注銷了,工資還能要回來嗎?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即便公司注銷,勞動者依然可以視情況將單位的出資人、股東或開辦單位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追繳工資。如果對方拒不執(zhí)行,依然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
法制日報曾報道過這樣一則案例:
2016年1月,翁某進入重慶某材料公司,從事硅藻泥技術施工等工作,工作兩年多之后,因公司拖欠工資,翁某于2018年10月24日向南岸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18年10月25日,該材料公司在南岸區(qū)工商管理局辦理了注銷登記手續(xù)。南岸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該公司注銷為由,終止了仲裁程序。后翁某將公司的兩位股東,同時也是清算組成員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損失。
承辦法官提示,勞動爭議類糾紛一般以用人單位為被告,但本案這種在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注銷的,勞動者應該向誰主張權利,要視情況而言。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如果公司解散時,清算組未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則債權人可向清算組成員主張賠償損失;如果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債權人可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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