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法院判決變更撫養(yǎng)關系,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判決生效了一起變更撫養(yǎng)關系的案件。經(jīng)充分考量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上海寶山法院從最大化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將安安的撫養(yǎng)關系變更為由母親撫養(yǎng)。
2016年1月,在兒子安安9歲時,黃女士與李先生因感情破裂,雙方達成離婚協(xié)議并經(jīng)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離婚協(xié)議約定,安安由父親李先生撫養(yǎng)。
黃女士與李先生二人離婚后,由于李先生常常不配合黃女士對安安的探望,黃女士需要屢次通過民警及居委會協(xié)調(diào),才能順利進行探望。此外,由于李先生職業(yè)關系,常常需要早出晚歸,與兒子安安疏于交流,安安日常的生活照料主要由爺爺奶奶幫助完成。而在李先生新交往了女朋友之后,安安常常覺得家里環(huán)境令其較為壓抑,向母親黃女士表達了希望隨母親生活的意愿。
黃女士認為,兒子安安目前的家庭生活環(huán)境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基于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安安變更為隨母親共同生活,并由李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費。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庭審中,被告李先生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李先生認為,目前14歲的兒子安安尚未成年,識別、判斷能力存在一定的限制,其愿意隨原告黃女士共同生活的表示并不一定對其未來成長有利,故原告黃女士的訴訟理由不成立。
為了更好地了解并確認安安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案承辦法官吳曉令原、被告雙方退庭,單獨在法庭上詢問安安的意見。
“我愿意和我媽生活,因為我在我爸這邊生活很壓抑,我不想待在這樣的環(huán)境生活!卑舶舱f道。
經(jīng)安安向法庭表示,父親因工作原因,與其缺乏交流,雖然爺爺奶奶平時對其照顧不錯,但其仍覺得心情較壓抑,希望能隨母親共同生活。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安安的撫養(yǎng)問題意見不一,但在無證據(jù)證明變更為隨原告黃女士生活將對安安成長不利的情況下,安安愿意隨原告黃女士共同生活的意愿應得到充分考慮和尊重,故原告黃女士要求變更撫養(yǎng)的請求應予以支持。在考慮子女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當?shù)厣钏降纫蛩睾,酌情確定安安的撫養(yǎng)費。
綜上,上海寶山法院判決安安隨原告黃女士共同生活,被告李先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200元,至安安年滿18周歲時止。
判決后,被告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經(jīng)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原判。該案于2021年7月生效。
“本案中,安安尚未成年,作為父母的黃女士及李先生均負有法定的撫養(yǎng)義務。雖然黃女士及李先生二人在離婚時對安安的撫養(yǎng)問題已作出了約定,但因李先生在日常生活中沒有很好地處理好與安安的關系,導致安安認為‘家庭生活壓抑’。因此,將安安變更為由母親黃女士撫養(yǎng),不僅符合相關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而且也是從有利于最大化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上進行考量!背修k法官吳曉說明道。
上海寶山法院提醒,雖然已經(jīng)離婚,但作為父母仍需要正確處理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關系,避免因溝通不足導致與子女的親情疏離,甚至強行以“愛”的名義將未成年子女“綁”在身邊,全然不顧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以上當事人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上海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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