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fā)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4日發(fā)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據(jù)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作出重大修改,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產生重大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表示,結合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和司法實踐,最高法關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并對有關定罪量刑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據(jù)介紹,修改后的司法解釋共十五條,重點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進一步修改完善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罰金數(shù)額標準,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處罰原則,明確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內容。
修改后的司法解釋增加規(guī)定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同時針對養(yǎng)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以提供‘養(yǎng)老服務’、投資‘養(yǎng)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yǎng)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jù)。
此外,修改后的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區(qū)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適當提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入罪標準。同時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積極退贓退賠情節(jié)的適用,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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