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光餛飩”案二審宣判:原肇周路店獲賠200萬

2021年04月25日14:52  來源:東方網(wǎng)
 
原標題:“耳光餛飩”案二審宣判:駁回再高公司上訴,原肇周路店獲賠200萬

  東方網(wǎng)記者劉理4月25日報道:“耳光餛飩”被仿冒及虛假宣傳、商業(yè)詆毀糾紛案近日二審宣判。上海知產(chǎn)法院認為,上海再高公司、美亞公司、王某共同實施涉案仿冒不正當競爭行為,給上海爾廣公司(原肇周路弄堂小吃“耳光餛飩”)造成經(jīng)濟損失。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東方網(wǎng)此前報道,上海爾廣公司稱,“耳光”字樣商標遭到惡意搶注。上海再高公司則回應,非惡意搶注,其擁有合法商標權。為此,雙方對簿公堂。

  2019年5月,該案在上海徐匯法院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一審認為,爾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南云與其姐潘國仙是原肇周路弄堂小吃“耳光餛飩”的經(jīng)營者。

  自2012年起,美亞公司開始注冊系列包含“耳光”字樣的商標,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搶注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再高公司一審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爾廣公司200萬元。

  再高公司、美亞公司、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產(chǎn)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過程中,上海知產(chǎn)法院審理認為:目前在案證據(jù)足以表明,在2012年美亞公司注冊包含“耳光”文字內容的商標之前,位于肇周路的小吃“耳光餛飩”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及餐飲服務標識,潘國仙、潘南云是原“耳光餛飩”的經(jīng)營者。美亞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耳光”等涉案商標,誤導相關公眾,與王某、再高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其次,潘國仙、潘南云使用“耳光餛飩”標識源自俗語“打耳光也不放手”,形容食物好吃。再高公司在其網(wǎng)站發(fā)布了所謂“耳光餛飩”源自與杜月笙的故事,該故事無事實根據(jù),可認定為系杜撰的故事,構成虛假宣傳。

  最后,再高公司官網(wǎng)發(fā)布《鄭重審明》(原文如此)《耳光餛飩老板朱曉寅專訪》,稱市場上出現(xiàn)了假冒的“耳光餛飩”點。上述文章內容雖未明確指明爾廣公司,但閱讀了《鄭重審明》的相關公眾自然會將該聲明與爾廣公司聯(lián)系起來,進而對爾廣公司使用“耳光”等標識的正當性、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等產(chǎn)生質疑。再高公司上述行為損害了爾廣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yè)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上海知產(chǎn)法院認為,再高公司、美亞公司、王某共同實施涉案仿冒不正當競爭行為,再高公司實施了虛假宣傳、商業(yè)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爾廣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同時損害了爾廣公司的商業(yè)信譽,依法應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遂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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