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4月13日早上召開相關內閣會議,正式決定向海洋排放福島第一核電站含有污染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核廢水。
法新社稱,日本首相菅義偉表示,日本政府已經批準將處理后的核廢水排入太平洋的計劃,但排放不太可能在兩年內就實施。
“這是不夠負責任的做法。早在福島核事故發(fā)生后一年左右時間,日本已經向海里排放了3萬噸左右的核廢水,引起周邊國家抗議。日方當時的說法是為儲存高輻射性污水騰出空間。事故發(fā)生到今天已經9年了,該做的措施早就該做了,現在這樣的決定是不應該的!敝袊こ淘涸菏咳~奇蓁4月13日表示,盡量減少廢物向環(huán)境排放是原則,把核廢水向外排放,原則上就是不應該的。
對中國海域影響如何?與廢水排放位置有關
“可以肯定的是,無論是在福島外排放還是公海排放,核廢水都將對中國海域產生影響!4月13日,一名不愿具名的專家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該專家表示,如果排放位置選擇福島外,在黑潮延伸體及北太平洋親潮洋流的持續(xù)作用下,核廢水含有的核物質主體將向東擴散,加拿大和美國西海岸將是主要受影響區(qū)域。同時有一部分核廢水通過西太平洋潛沉過程影響中國海域,具體量化影響結果需進一步深入研究。從海洋大循環(huán)角度分析,北美處于放射性核素運輸通道上游,其環(huán)境輻射水平監(jiān)測、評估結果對中國具有警示和借鑒意義。如果核廢水排放位置為公海,對中國海域的影響需要進一步評估。
在2011年第12期《科學通報》雜志上,原國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員喬方利及其同事發(fā)表的論文結果顯示,核泄漏物質運移存在三類自然通道,即大氣中隨氣流的快速輸運通道、海洋表層隨海流的慢速輸運通道、海洋中下層的極慢速輸運通道。此外,船舶、飛行器等人類活動以及海洋游泳生物等會產生核廢水的非自然輸運過程。
2015年發(fā)表于《海洋學報》雜志的一篇文章《福島銫137在海洋中長期行為的數值研究》提到,根據數值模擬結果,核泄漏物質主要隨海洋表層通道向東輸運,其主體在2至4年內到達美國西海岸,然后沿美國加利福尼亞沿岸向南,再轉向西,經過這樣一個大循環(huán),再回到西太平洋;同時部分核物質會在西太平洋進入海洋中下層。
事故影響有多長?將長期存在而且更加復雜
在人類和平利用核能的歷史上,先后發(fā)生過三次較為嚴重的核事故。
與蘇聯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美國三哩島核事故不同的是,福島核電站位于日本東北部海岸,瀕臨太平洋西北區(qū)域,故福島核事故產生的人工放射性核素,對海洋大范圍生態(tài)環(huán)境直接產生了核污染。
核廢水排放將如何影響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和人類健康安全,是社會非常關心的問題。
相關專家認為,核廢水排放對海洋環(huán)境影響程度,取決于所排放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總量、排放位置和排放時間,以及特定放射性核素與沉積物、海洋生物等海洋環(huán)境關鍵要素相互作用等復雜過程。
我國與日本一衣帶水,早在2013年年底,已監(jiān)測到來自福島核事故的污染物質進入我國管轄海域。
專家解釋,核廢水的影響時間與人工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有關。所謂半衰期,是指放射性強度達到原值一半所需要的時間。
以半衰期約為兩年的銫134為例,在經歷5個半衰期后,放射性強度降為初始值的1/32,這意味著經過10年左右時間,銫134在環(huán)境中已衰減到可以忽略不計。銫137半衰期則長達30年,放射性強度降為原值一半需要30年。換言之,即使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已經過了32年,銫137仍可能存在于環(huán)境中。
2012年,日本農林漁業(yè)部(MAFF)監(jiān)測結果顯示,福島周邊海區(qū)捕撈的魚類仍有40%輻射超標。幾乎同時,美國科學家在《美國科學院院刊》發(fā)表文章稱,在美國加州沿岸捕獲的藍鰭金槍魚中,檢測到福島核事故釋放到海洋中的放射性物質。
相關專家表示,目前人類尚缺乏對進入海洋的人工放射性污染物質進行有效處置的技術,只能通過放射性物質自身衰減和海洋水體的稀釋擴散降低污染濃度。
雖然福島核電站泄漏的碘和銫的總量相當于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泄漏量的10%左右,但卻是人類和平利用核技術以來,對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直接造成污染的最為嚴重的核事故。某些半衰期長的人工放射性核素能夠在海洋生物體內富集,并通過食物鏈傳遞遷移,比如鍶90是親骨性放射性核素,容易富集在骨骼上,而銫137比較容易在肌肉、肝臟部位富集,這些核素隨食物傳遞到生物鏈頂端,進而對人類的生存安全產生潛在威脅。正因如此,福島核事故的影響會長期存在,而且傳遞過程非常復雜。
日方利用了法律上的模糊地帶以及科學上的爭議
為什么一直有大量聲音反對把核廢水直接排放到海洋中去,日本政府仍批準將初步處理的污水排入太平洋的計劃,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可以對此進行約束?
對此,有海洋法方面專家認為,1972年的倫敦傾廢條約原則上禁止傾倒,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締約國保護海洋環(huán)境的義務,但規(guī)定都比較原則和模糊。另外,對低輻射還是高輻射、低污染還是高污染物質,科學上還有存疑,實際上日本也正是利用了法律上的模糊地帶與例外條款以及科學上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