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案

2021年03月03日17:16  來源:人民網-上海頻道
 

人民網上海3月3日電(王文娟)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拋物罪成為獨立罪名。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破獲一起高空拋物傷人案,犯罪嫌疑人於某被刑事拘留。這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今年2月10日,市民蔣女士在居委干部的陪同下向楊浦警方報案,稱自己經過沈陽路某小區(qū)樓下時,被從高空扔下的一袋白色塑料袋砸中。垃圾袋中數(shù)塊破碎的瓷片直接劃破了她的臉頰,血流不止。之后蔣女士被及時送往醫(yī)院,面頰傷口處被縫了多針,所幸未危及生命。

接報后,屬地大橋派出所民警立即向蔣女士詳細了解情況,并前往事發(fā)地開展調查。此幢大樓共計24層,每層10戶人家。通過實地走訪勘查,民警發(fā)現(xiàn)塑料袋系從8樓以下樓層拋出。從拋物軌跡來看,是從東北側拋出。民警對相關住戶開展逐層逐戶的走訪排查。

經過連續(xù)多日的不懈努力,3月2日晚,居住在該樓內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獲。到案后,於某對自己高空拋物的行為供認不諱。據交代,2月10日上午,他獨自在家休息,看到屋內有不少垃圾便一并收入塑料袋中,其中還有此前自己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懶得下樓前往垃圾站,於某竟將含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扔出了窗外。此時,被害人蔣女士恰巧經過樓下。

“聽見慘叫聲,我意識到自己可能闖禍了,因為心虛我便下了樓,看到一位老阿姨滿臉鮮血很痛苦,那一刻,我內心很掙扎,想過向她承認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終因為害怕就離開了!膘赌硨ψ约旱男袨榧群蠡谌f分,又無比自責。他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目前,犯罪嫌疑人於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李翔認為,以往司法實踐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高空拋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總得來說,該罪的入罪條件較高,相應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起刑點也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打擊不夠精準、罪責刑不相適應的問題,實踐應用比較有限。

3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1條之2中明確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七)》進一步明確此罪罪名為“高空拋物罪”。因此,自3月1日起,高空拋物情節(jié)嚴重的,將依據“高空拋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罪單獨入刑,妥善解決了以往在辦理高空拋物案件中難免出現(xiàn)裁量輕重、判決不一的情況! 李翔表示,首先,“高空拋物罪”的罪名表述更為直觀,明確告訴人們,高空拋物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其次,高空拋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一節(jié)“擾亂公共秩序罪”,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進一步完善法律懲治體系。再者,本罪規(guī)定降低了入罪門檻,對于情節(jié)嚴重、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高空拋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發(fā)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guī)范和預防功能,避免造成更嚴重犯罪。此外,新法規(guī)定也能更好地與相關民事、行政法律相銜接。如果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則應依照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責編:王文娟、金煜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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